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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QQ空间发日志他人 因损害名誉权被起诉QQ空间日记

※发布时间:2014-11-21 1:38:35   ※发布作者:平民百姓   ※出自何处: 

  因加盟问题起纠纷,李某愤而在QQ空间发表日志,合肥某商贸公司通过加盟行骗,不料却因损害名誉权被起诉。昨日,记者从蜀山区法院获悉,李某不但被判赔偿他人损失,更是被要求连续三日在QQ空间以及百度贴吧内公开发布道歉声明。

  2011年7月,李某与合肥某商贸公司签订了A品牌加盟协议。后来,李某与该公司因加盟问题发生纠纷。2011年11月3日,李某在其个人QQ空间发布题为《安徽代理A品牌一个月被骗20多万》的日志一篇,某商贸公司及其代表人张某利用加盟投资行骗,并在日志里公布了张某的手机号码。不久,百度贴吧网站“A品牌”吧内也出现一篇题为《安徽代理A品牌一个月被骗几十万》的帖子,除标题略有差别,内容和李某在其QQ空间发表的日志完全一致。

  张某得知此事后,认为李某此举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名誉权。于是,他对百度贴吧内的帖子进行了公证,之后又将李某起诉至合肥市蜀山区。

  经过审理后,蜀山区法院认为,李某与某商贸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应当通过正常沟通或法律途径解决。李某在其个人QQ空间发布的日志,内容缺乏依据,属于用书面形式事实公然他人人格,以及用、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且百度贴吧网站A品牌吧内出现了与该日志标题极其相似、内容高度吻合的帖子,可见该篇日志的内容已经在互联网上扩散并产生了一定影响。李某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责任。

  因本案中李某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难以定量,法院酌定被告李某赔偿张某损害抚慰金1000元,并承担公证费用。此外,法院还判决李某立即停止对张某的名誉权侵害,在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删除其个人QQ空间内涉案日志,并连续三日在其QQ空间和百度贴吧A品牌吧公开发布向张某道歉的声明,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蒋鸿铭实习生 郑丝语 本报记者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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