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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有望具手写效力 需同时符合四条件

※发布时间:2018-4-1 3:36:18   ※发布作者:平民百姓   ※出自何处: 

  十届全国常委会第八次会议2004年4月2日上午在开始举行,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电子签名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此外,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但现在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很多地方已流于形式,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司法,司法,最高提请审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

  随着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迅速发展,电子签名得到广泛的应用。但是,电子签名是否具有与传统手写签名和盖章同等效力的问题,我国却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2日提请审议的电子签名法草案,电子签名有望获得与传统手写签名和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说,草案通过对电子签名进行定义,要求电子签名必须起到两个作用,即识别签名人身份、签名人认可文件中的内容。

  曹康泰说,草案,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视为安全的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的效力:电子签名生成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签署时电子签名生成数据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改动能够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安全条件的电子签名。

  草案还,伪造、冒用、他人的电子签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曹康泰说,使用电子签名时,往往需要由第三方对电子签名人的身份进行认证,并为其发放证书,向交易对方提供信誉,这个第三方一般称之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草案要求认证机构为电子签名人发放证书前,一方面必须对签名人申请发放证书的有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同时还必须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实质性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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